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呼吁修订保险法: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
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呼吁修订保险法: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
《保险法》过于陈旧,已经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。现在急需对其进行修订,时间紧迫,不容拖延。因此,修订《保险法》变得非常必要。现在迫切需要系统性地修改法律,以确保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。修订《保险法》后,监管部门将获得更坚实的法律支持,从而增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,有效预防风险。关于对《保险法》的修订提案,你认为哪项对保险行业产生的效应最为显著?
《保险法》过于陈旧,已经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。现在急需对其进行修订,时间紧迫,不容拖延。
修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
保险市场、消费需求和行业内外环境都在变化,相关法律也需要调整。因此,修订《保险法》变得非常必要。虽然2002年和2009年有过一些修订,但2014年和2015年只是做了些文字上的小改动,法律内容基本还是十几年前的样子。这种法律滞后状况影响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,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现在迫切需要系统性地修改法律,以确保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。
随着保险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,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再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。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以及业务模式,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指导,它们在推广实施时遇到了不少问题,这些不确定性极大地制约了行业的创新与进步。
与《民法典》的协调问题
《保险法》的表述与《民法典》存在不一致,这导致了法律上的矛盾和公众理解的偏差。这种情况不仅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难题,也让保险消费者和从业者面对法律时感到困惑。举例来说,在处理某些保险合同争议时,由于两部法律的差异,判决结果出现了分歧,这不仅削弱了法律的权威,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。
这种不和谐现象已变成保险市场稳健发展的重大难题。若不迅速处理,可能会引发市场混乱,损害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正当权益。所以,修改法律以使《保险法》与《民法典》协调一致,显得尤为迫切。
与监管决策部署衔接
《保险法》需与“强化监管、风险防控”的决策相协调。面对金融风险持续上升的现状,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关键一环,风险防控显得尤为关键。修订《保险法》后,监管部门将获得更坚实的法律支持,从而增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,有效预防风险。
若法律与决策不匹配,监管机构在执行时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,这会使监管力度减弱,从而可能激发金融风险。所以,把《保险法》与决策紧密联系起来,对于保障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。
总则部分修订建议
郑功成提出,总则中的保险原则不应仅限于诚信,还应包括自愿和公平,并补充保险的基本规范。当前保险市场存在强制消费和不公交易的问题,这与保险的初衷相悖。引入自愿和公平原则,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交易公平性。
明确的保险基本准则有助于行业前行,指明了保险市场的规范路径和健康方向。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等参与保险活动时,有了更具体的规范可以遵循,减少了不少无谓的争议。
保险合同法条修订建议
依据《民法典》,保险合同法条需对格式条款提示及无效条款进行优化,并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。此举旨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,确保保险合同签订与执行的规范性与公正性。同时,纳入更多保险利益相关情形,并调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造成伤害的后果规定,有利于各方利益均衡,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。
明确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关条款,设立犹豫期,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度,减少不理智的投保举动。此举还赋予消费者更多时间思考,有效降低因冲动而投保的风险。
保险业法条修订建议
保险业法规中,应补充偿付能力的相关条款,并拓宽资金使用的领域。这样做既可确保保险公司稳定经营,增强它们抵御风险的能力,又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。同时,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纠纷调解机制,对提升保险市场的服务水平及消费者的满意度大有裨益。
引入保险公估人的定义和相关监管条例,旨在对保险行业进行更细致的规范。同时,界定监管的边界和标准,旨在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公开性。这些措施有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持续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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